结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宅基地本身非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夫妻仅有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且婚后无共同建设,房屋通常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若有婚后共同建设,增加价值部分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宅基地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夫妻二人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宅基地上房屋,由于双方共同出资出力,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虽宅基地不可分割,但地上房屋权益可分配。当宅基地在婚前由一方取得使用权并建房,且婚后没有共同扩建等建设行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存在共同建设情况,增加的价值部分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所以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处理涉及宅基地及房屋财产分割等问题时遇到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