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一方婚后患精神病的离婚诉讼中获法院支持,需积极收集能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据:婚前对方隐瞒精神病且婚后经治不愈;婚前知晓对方有精神病仍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
(二)若首次起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应先尝试与对方调解,改善夫妻关系,若和好可能性不大,可在之后收集更有力证据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