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超一万公款
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达五万元以上,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达此标准虽不构成犯罪,但会受政务处分。建议单位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同时加强内部财务监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超一万公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会被追诉。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