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若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决、裁定未涉及该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异议。
(三)针对终结执行措施本身的执行异议,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