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财产实际归自己所有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可收集出资证明、代持协议等能证明实际所有权的证据。有代持协议的,按协议要求对方配合分割;没有协议但有出资证据的,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先让法院确认所有权再分割。
(二)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却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分割时,要证明该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依法要求分割一半份额。
(三)若涉及他人名下财产被恶意转移等情况,需及时收集转移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后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为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