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如果怀疑法定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其他继承人可搜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剥夺其继承权。
(二)若发现继承人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等遗嘱等相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若对方有悔改表现可观察其后续行为,若其确有悔改,被继承人可选择宽恕或在遗嘱中重新确认其继承权;若对方无悔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