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相关证据,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二)若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未判离,原告要等待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有条件的话可收集新证据再起诉,不过仍要做好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结果的准备。
(三)被告若不同意离婚,可在庭审中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