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起诉。
(二)准备能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
(三)若原裁判执行完毕且执行标的物已合法转让,要做好应对执行回转等复杂问题的准备。
(四)等待法院审查自身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否有证据证明权益受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