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成功设立: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要求该发起人担责。
2.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二)公司未成立:
1.全体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明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