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认定:判断逃逸者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若只是紧张暂时驶离后又返回配合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二)客观行为认定:事故发生后,明知事故发生而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或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属于逃逸行为。
(三)证据收集:可通过事发路段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证明逃逸行为。
(四)责任判定:追尾后逃逸通常负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
(五)处罚措施:逃逸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