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企业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保留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的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合同等,配偶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企业债务仅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如企业的经营流水、业务合同等,一般配偶不承担责任。
(三)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配偶需意识到自己要对企业债务负责,可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和风险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