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时,需明确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计算方法。当被害人交付财物部分被行为人获取、部分因意外未取得时,分别将取得和未取得部分计入既遂和未遂数额。
(二)对于多次敲诈勒索未处理的情况,要将数额累计起来计算。
(三)若涉及财物为物品,需进行价格鉴定,按鉴定价格认定数额。
(四)若取得的财物是外币,按行为实施日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间价缺少的,按案发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虽未直接对应上述内容,但体现了对敲诈勒索数额认定及相关情节的规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