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离婚补偿款未支付,且对方唯一房产超出生活必需标准,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然后申请法院执行该唯一房产。
(二)申请执行人也可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进而促使法院对唯一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