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依据责任认定书起诉,避免超过时效对方提出抗辩而丧失胜诉权。
(二)即便曾有短期一年诉讼时效的特殊纠纷情况,现在统一按三年时效执行,不要因旧规定而耽误起诉时间。
(三)若在三年时效期内,有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况,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可利用此规则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