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有交强险,被撞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保险公司有义务按规定垫付。
(二)当事故责任明确且被撞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时,可向交警部门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若前两种方式无法解决,被撞人收集诊疗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与车主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担责,还可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让法院裁定被告先付部分医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