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两者生效条件不同。动产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多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解析:
对于动产质押权,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是基础,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占有改定不能使质权生效。而权利质押权,生效条件根据不同权利类型有所差异。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像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出质,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在质押权设立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质押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