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要明确诉讼主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自身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要就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