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准备起诉时,要仔细检查准备的材料是否齐全,特别是身份证、结婚证不能遗漏,起诉状要清晰准确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二)向法院立案时,要确认该法院是否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以保证有管辖权。
(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像重婚、家暴、赌博等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如果第一次起诉未判离,要注意收集双方分居的证据,等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