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转移财产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以上,通常该转移有效,无需特别处理。
(二)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应请求法院撤销。
(三)当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之前,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转移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