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事故认定书时遇到责任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情况,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可视为已送达,确保认定书正常发挥效力。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若责任人拒绝签字且不履行赔偿义务,权益受损方可以凭借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