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要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告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二)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后,需马上执行,并把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
(三)若解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要及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