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诉讼中若要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时向法院提出,以便法院按减少后的数额重新计算诉讼费并退还多交部分。
(二)案件审结后关注法院书面通知,了解诉讼费用详细清单和自己应负担的数额。
(三)留意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若有应退还的诉讼费,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等待法院退还,按法院要求办理退费手续。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