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无需负责。
(二)若债务是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如共同经营、房屋租赁修缮等,按一般共有债务处理,双方根据权益份额或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三)当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时,双方共同偿还,偿还后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