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若一方继续经营,需依据该生意离婚时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二)合伙企业:
-双方均为合伙人,可协商将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或其他合伙人。
-仅一方是合伙人,另一方想成为合伙人,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一方或双方持股,双方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成为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