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中并没有罗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方面的收费标准。但是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收费项目及标准未涉及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协商收费。”因此,这几个项目的收费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确实没有,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你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总也没有这些项目,但是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所以多半按这个标准来收。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司法鉴定 办法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