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婚前个人出资的证据,离婚时可确保该房产不被另一方分割。
(二)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处理不动产归属;若无法达成协议,另一方可收集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以便在法院判决后获得相应补偿。
(三)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要保留好各自的出资凭证。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会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