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应确保前期利息计算未超法定利率标准,若未超标准可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要明白总计超法定利率标准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二)在前期利息计算时,要严格把控不超过法定利率标准,避免超标的部分无法计入本金。
(三)准备好款项交付凭证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以便在法院审查时证明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合法合规,争取法院认可计入本金的部分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