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未解除且对方按约履行义务,不要随意要求返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身义务,避免构成违约。
(二)若发现对方有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因对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可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返还货款。
(三)要求返还货款时,需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防止随意要求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