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假货金额15万,有自首情节可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此争取从轻判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行为线索,查证属实后可能获从轻判处。
(三)积极退赃退赔,将违法所得财物返还受害者或上缴司法机关,展示悔过态度争取从轻处理。
(四)选择认罪认罚,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上与司法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可获得较大幅度从宽处理。
(五)若不存在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不会因该因素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