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不复杂无需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通常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不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若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补充侦查二次。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每次又有一个月或一个半月的审查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