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若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其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若其无法证明,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收集债务发生时的聊天记录、借款协议等证据,表明该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经营。
(三)若夫妻有财产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四)提供家庭消费记录、收入情况等,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此证明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