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方外地回不来可能影响离婚程序时,可提前做好沟通和规划,预留足够时间让对方返程,确保能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确定无法在规定时间回来申请发证,不想重新申请经历冷静期,可选择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