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员工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罚。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若员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同样需及时退还资金,如实供述情况。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形,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三)司法机关量刑时会考虑多方面情节,员工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等情况,表明自身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