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对于“生活困难”的判断要综合彩礼数额、给付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考量。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通常不予返还。
(三)双方先自行协商彩礼处理问题,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判决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