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清楚了解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主动关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理等法定期间,避免因不了解而错过自身权利的行使。
(二)当司法机关指定期间时,若当事人认为不合理或不公正,可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当事人应养成记录期间的习惯,在法定或指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止因疏忽导致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