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商标注册有异议,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商标局将异议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后,被异议人需在收到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裁定。
(三)商标局听取双方陈述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
(四)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