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且车辆完成必要检验、鉴定,即便无责方未签字,有责方可开走车。此时车主应配合交警完成相应程序,确认检验、鉴定结束后及时领取车辆。
(二)事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交警通知领取车辆,也不以无责方签字为条件。车主需关注结论确定时间和交警通知。
(三)若交警因收集证据扣留车辆,在未完成相关程序前,有责方不能开走车,需耐心等待程序完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