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追偿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向义务方主张权利,保留好相关证据。
(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权利人可利用此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三)权利人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书面等有效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