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要确保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切勿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也不要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避免因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而构成诈骗。
(二)作为持卡人,要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若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发卡银行沟通协商,避免出现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被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三)银行在认定持卡人是否存在恶意透支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持卡人平时要注意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展现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情节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