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执行结束后不建议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执行程序终结代表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实现,随意提起会影响司法裁判稳定性和既判力,破坏执行权威性。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三)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可尝试通过再审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但要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