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要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保证期间内,若为一般保证,应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为连带保证,要及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启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
(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与保证人应清晰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适用法定的六个月期间。
(三)债权人需留意诉讼时效的三年时长,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