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要及时收集并整理好新证人的证言、新的鉴定意见等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交,以证明原处理结果可能有误。
(二)若原立案侦查活动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可收集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司法机关反映。
(三)当原认定的事实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如原证人改变证言,要让证人说明合理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对原证据被证实伪造的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四)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漏罪或新的犯罪嫌疑人,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提交给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