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情形下,同一顺序的三个第一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保持份额均等,以保障各继承人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利。
(二)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给予照顾并适当多分。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考虑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五)若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进行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