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抚养方不想对方与孩子联络,需有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暴力、虐待、教唆犯罪等,并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二)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对方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会裁定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探望。
(三)没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直接抚养方不能随意阻止对方与孩子联络,否则对方可通过法院保障其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