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方面,优先准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若没有书面凭证,收集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能体现借贷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
(二)证明款项交付方面,通过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交付的,保留好转账记录、汇款凭证;现金交付的,寻找在场证人获取证言。
(三)准备双方身份证明、利息约定证明等辅助材料,增强诉求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