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身体受到伤害,同时知晓侵权人且明确损害后果时,以伤害发生之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点,因此要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伤害当时未被发现,之后经检查确诊且能证明是侵害所致,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在身体受到可能的伤害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检查,若后期发现问题,保存好相关诊断记录。
(三)要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所以权利人需密切关注时效问题,在时效临近届满时及时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