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数额80万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一情况,在判断从犯量刑时,要详细审查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如是否仅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像传递资料等,若参与程度低,可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二)分析从犯在犯罪里所起的作用,若主要是听从主犯安排,没有主动策划等行为,作用较小,则可争取更轻的处罚。
(三)考量从犯的主观恶性,若从犯是因被胁迫或受欺骗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也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