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监事会对大股东提起诉讼,当大股东转移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义务代表公司维权。
(二)若监事会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三)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收集大股东转移财产的证据。
(四)若大股东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受损股东可要求赔偿。
(五)召开股东会对大股东进行处理,如限制其股东权利。
(六)若大股东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