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殊赠与合同。”在一般赠与合同关系中,不仅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事宜意思表示一致,赠与人还必须将赠与的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与人。一般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物的实际交付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特殊赠与合同的成立,只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若赠与人不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与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这就是说,特殊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要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即生效,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合同。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因此附条件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看本身的合法性,律师见证并不能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