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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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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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它主要是跟抚养人所签订的一个协议,抚养人需要尽到抚养的义务,才能够得到遗产。后者的话主要是进行遗赠,并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吗?

一、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吗?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履行抚养的义务才能够获得赠与,而后者的话并不需要履行履行相关的义务。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哪些?

1、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2、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4、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5、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但是他和遗嘱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比如说从本质上来说的话两者就是不一样的。遗赠主要是不需要相关的人员承担任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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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继承权吗?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继承权,只不过不属于法定继承。当然了,它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关于抚养和继承的一种协议方面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够获得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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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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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此点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依遗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遗赠则不同,遗赠人在设立遗嘱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在遗赠扶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根据协议,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须负有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在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这与遗赠和赠与不同。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自设立时起到遗赠财产的履行,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相较于遗赠,虽同有遗赠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议的结果;而遗赠则只需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好遗赠扶养协议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则需要待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法律义务,即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遗赠中,除非设定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否则受遗赠人不负义务。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是一种对价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有尽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无法得到受扶养人的财产;而遗赠即便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也不是对价义务,并且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过以后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
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设定的财产需以付出对价义务为前提,相较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的无偿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也表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的请求,人民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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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吗
遗产继承正式开始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肯定是优先于遗赠的,因为遗赠是单务行为,遗赠中的受赠人几乎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当中的内容冲突的情况下,遗赠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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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遗赠与
1、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2、遗赠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遗赠与的区别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三、遗赠成立的条件是什么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综上所述,尽管遗赠与乍看意思一样,但是遗赠与的区别还是蛮大的。遗赠是单方面的行为,而则需要双方签署,是双方法律行为。在生效时间上,二者也不同,遗赠是死后生效,而属于签署人生前行为。遗赠作为民事行为,是需要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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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二)、提交材料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公证处审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五)、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4、公证程序符合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
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
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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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死因行为吗
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死因行为,死因行为的话是从当事人死亡以后才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双方签字以后就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这也可以建立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生效后双方就不能轻易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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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甲方(遗赠人姓名、住址等)、乙方(受赠人姓名、住址等)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遗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项目及其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约定其他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3个月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4.甲方应负责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二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6.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四、签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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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二)、提交材料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公证处审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五)、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4、公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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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吗?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继承行为发生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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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摘要:相信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其实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在死后将遗产转归扶养人所有。那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写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遗赠人:康××,男,××岁,××省××县人,住××县××乡××生产队,农民。
扶养人:刘××,男,××岁,××省××县人,住××县××乡××生产队,农民。
康××因年老,患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病,身体衰弱。有一子,在边防部队某地连长,已在边疆安家。我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内侄刘××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村主任向××,村调解委员会主
任李××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康××愿将自己的瓦房三间、猪圈一个,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大小方桌各一个、大小立柜各一个、木凳六个、水桶一挑、小家具若干件)全部赠给刘××。刘××在康××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刘××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康××,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康××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康××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刘××承担。康××去世后由刘××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刘××、康××各执一份,村主任向××保存一份。
立遗嘱扶养协议人:
康××(签字盖章)
刘××(签字盖章)
证明人:
向××(签字盖章)
李××(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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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什么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人生关系协议,不属于合同的范围内。设立当事人和扶养人都应按照扶养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中的条款,一旦违反的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受害的一方可以索要补偿拟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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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遗赠扶养协议要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
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
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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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该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赠扶养协议该怎么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
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
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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